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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刑终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黎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黎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47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黎明,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黎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沪0110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龚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龚黎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龚黎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龚黎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龚黎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黎明撤回上诉。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王明森审 判 长  袁 婷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