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行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王天明、林凤钦等与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明,林凤钦,王屹,王丰,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2行初200号原告王天明,男,195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林凤钦,女,汉族,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王屹,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原告王丰,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赵秀芝、吴丽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展进路11号。法定代表人洪德潮,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卫,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枫,男,该局工作人员。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建中小区旁。法定代表人XX贵,主任。委托代理人方美羡,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天明等四人诉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明、林凤钦、王屹、王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晓曦人民陪审员 吴志君人民陪审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上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