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02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1352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卫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352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被告:任卫民,男,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