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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丽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529号张丽苗,女,汉族,1972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东张乡庄窠里村复兴西路***号,联系电话139304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翔张丽苗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04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丽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32民初204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鹏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