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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02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徐平、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徐平,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经济开发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付金山,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1102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徐平标的款44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定西华冠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继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