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金华与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踅孜信用社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华,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踅孜信用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013号原告杨金华,男,汉族,1971年9月27日出生,住潢川县。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1770942846住所地潢川县跃进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天华,男,该社理事长。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踅孜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526000005757住所地潢川县踅孜镇首集负责人李春光,男,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潢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踅孜信用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杨金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0元,由原告杨金华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