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街口草塘商行与胡艳仪、曾新强、广州市从化江埔志林商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2017民终41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新强,广州市从化街口草塘商行,胡艳仪,广州市从化江浦志林商行,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新强,住广东省从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从化街口草塘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营者:陈国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艳仪,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江浦志林商行,住所地广州市。经营者:胡艳仪。原审第三人: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方权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汉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曾新强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曾新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