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书印与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印,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印,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河大街东2431号。法定代表人武玉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书印与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科民初字第480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枫丹丽舍小区**室(建筑面积:136.77平方米)的房产和担保人马冰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滨河花园**室(房产证号:10801101****、建筑面积:276.25平方米)的房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枫丹丽舍小区**室(建筑面积:136.77平方米)的房产和担保人马冰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街道办事处滨河花园**室(房产证号:10801101****、建筑面积:276.25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