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贺与张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张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37号原告:陈贺,男,1987年5月9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被告:张彪,男,1981年12月7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与诉被告张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