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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贺与张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贺,张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37号原告:陈贺,男,1987年5月9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兴隆镇。被告:张彪,男,1981年12月7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贺与诉被告张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