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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靳永财、靳昌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永财,靳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365号申请执行人:靳永财,男,193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靳昌兴,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永财与被执行人靳昌兴追索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靳昌兴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