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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1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玉英与马学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英,马学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1民初366号原告:李玉英,女,1984年9月9日生,住西宁市。被告:马学福,男,1974年6月21日生,住平安区。原告李玉英与被告马学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英、被告马学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押金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3日,被告将位于平安区南环路有色家园2号楼2号铺面及地下室转让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转让费为80000元,原告于2017年4月23日支付押金5000元,被告收取押金后出具收条一份。2017年4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该铺面系被告从他人手中转让而不是房东,且房东不同意被告将铺面转让给原告。据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转让铺面无法实现,被告理应退还押金。被告马学福辩称,原告所述的铺面确实是被告从他人手中转让的而不是房东。2017年4月23日,被告收取原告转让铺面押金5000元属实,但原告不履行签订转让合同的义务,属原告违约,故被告不应退还押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涉案财产位于平安区南环路有色家园2号楼2号铺面及地下室,原、被告当庭均认可该财产所有权人不是本案被告,涉案铺面亦是被告从他人手中转让,被告并非该财产所有权人。2017年4月23日,原、被告口头商议涉案铺面转让事宜后,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转让铺面押金5000元。对此事实原告提供收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涉案财产位于平安区南环路有色家园2号楼2号铺面及地下室的财产所有权人并非本案被告,2017年4月23日,原、被告口头商议涉案铺面转让事宜后,被告收取原告支付的转让铺面押金5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不承担返还押金的民事责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学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玉英押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