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任玉林与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林,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任玉林,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山后森源公司对过。被执行人: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900854-5,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西路八号院福地旅馆676室。本院在执行任玉林与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任玉林申请撤回对北京盛强时代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恢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