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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邵小洲与陈新奎、郑州市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洲,陈新奎,郑州市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799号原告:邵小洲,男,1987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陈新奎,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郑州市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小岗刘村委会四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邵小洲诉被告陈新奎、郑州市顺鑫渣土挖掘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邵小洲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完毕,故原告邵小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小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邵小洲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惊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