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069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与成纪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成纪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赵志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纪明,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纪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吴 风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蕴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