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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4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069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与成纪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成纪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40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赵志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纪明,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如皋市,现住如皋市。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纪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蓝歌带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晓威审判员  吴 风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蕴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