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某、孙红敏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红敏,孙红梅,孙某1,孙桐林,牛士文,黄耀荣,陈景路,蔡风杰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54号申请人:魏某,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孙红敏,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崇文区。申请人:孙红梅,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人:孙某1,男,201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法定代理人:魏某,系孙某1之母。申请人:孙桐林,男,1941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景县。法定代理人:孙某,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系孙桐林之女。被申请人:牛士文,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黄耀荣,男,1956年7月1日,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陈景路,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申请人:蔡风杰,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魏某、孙红敏、孙红梅、孙某1、孙桐林、孙某与被告牛士文、黄耀荣、陈景路、蔡风杰人格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孙红敏、孙红梅、孙某1、孙桐林、孙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士文、黄耀荣、陈景路、蔡风杰的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魏某、孙红敏、孙红梅、孙某1、孙桐林、孙某以现金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孙红敏、孙红梅、孙某1、孙桐林、孙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士文、黄耀荣、陈景路、蔡风杰的银行存款5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昌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