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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春生申请李彪、张静范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李彪,张静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彪,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静范,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春生与李彪、张静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彪、张静范未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361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