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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崔德顺、崔月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德顺,崔月珍,崔德友,崔德福,马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崔德顺,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崔月珍,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崔德友,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崔德福,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马超,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申请执行人崔德顺、崔月珍、崔德友、崔德福与被执行人马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德顺、崔月珍、崔德友、崔德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崔德顺、崔月珍、崔德友、崔德福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炳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