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榆欣与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榆欣,蔡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24号原告:沈榆欣,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鑫,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沈榆欣与被告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沈榆欣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榆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榆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榆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莫剑青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书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