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榆欣与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榆欣,蔡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24号原告:沈榆欣,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蔡鑫,男,199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沈榆欣与被告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沈榆欣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榆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榆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沈榆欣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莫剑青二O一七年五月十七无书记员 童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