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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覃光优、冯雨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光优,冯雨全,韦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覃光优,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冯雨全,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韦玉兰,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的(2017)桂1322执269号执行案件,经阅卷发现与2017年4月14日立案的(2017)桂1322执243号执行案件系同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且执行依据与申请执行标的均一致,经向申请人的代理人证实,确实系重复申请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322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韦 铭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