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41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某2017年4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