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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841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某2017年4月2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原告陈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