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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加会与于善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会,于善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436号原告:刘加会。委托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善新,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原告刘加会与被告于善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加会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加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加会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