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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向琼林、刘叔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琼林,刘叔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727号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733号银杏水晶城7栋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徐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开祥,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琼林,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叔金,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琼林、刘叔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四川新颖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