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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大宇饲料有限公司与李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大宇饲料有限公司,李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6147号之一原告:赤峰市大宇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安永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民,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葆田,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赤峰市大宇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大宇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萍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