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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亮才与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亮才,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保138号申请人:宋亮才,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冰凌,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林,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思杨,董事长。被申请人: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鹏,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弩,董事长。本院受理宋亮才与王冰凌、杨林、成都加美盛世投资有限公司、自贡市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宋亮才的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天骄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宋亮才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宋亮才和案外人彭国琴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南湖路东方威尼斯2期69栋1-2-7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16)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153**号、第0015339号]的查封。本院作出(2017)川0304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宋亮才和案外人彭国琴共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南湖路东方威尼斯2期69栋1-2-7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川(2016)自贡市不动产权第00153**号、第001533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