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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辖终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义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亭,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号。负责人:范磊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何,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室经理。原审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以下简称果戈里招行)及原审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极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4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雨润食品公司上诉称,雨润食品公司及南极置业公司均隶属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集团)。由于雨润集团实际控制人祝义财于2015年3月22日起被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对涉及雨润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及企业融资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及银监局召集雨润集团的各大金融机构债权人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并形成有关会议纪要。会议强调要将实际控制人个人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与企业合法经营问题区别开来,稳定雨润集团对外融资、企业经营,达成债权人一致行动计划,对雨润集团全面推进战略及债务重组,此期间各债权金融机构不单独抽贷压贷、不单独起诉、不单独申请诉前保全、不单独申请查封资产、不单独提高授信条件,并组成了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债权人一致行动计划,将涉及到对雨润集团下属各分子公司的债权维权行为纳入到债权人委员会的集体决议事项中。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帮扶困难企业走出困境。目前雨润集团正积极推进整体资产、债务重组,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政府派驻的重组帮扶小组已经进驻雨润集团总部,为雨润集团资产、债务重组提供支持。综合上述情况,本案由实际控制人住所地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最终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本案纠纷系雨润集团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所产生连锁反应导致的后果,应与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区别对待,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妥当。综上,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48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果戈里招行答辩称,本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及案涉各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雨润食品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出的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不是解决本案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决定本案诉讼的管辖法院,应驳回雨润食品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维持一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果戈里招行与南极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果戈里招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雨润食品公司向果戈里招行出具的案涉《不可撤销担保书》中载明:“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雨润食品公司同意采取主合同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据此,可以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约定因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不可撤销担保书》发生争议时,由果戈里招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具体明确,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也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有效,对本案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涉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雨润食品公司住所地不在黑龙江省辖区,据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各方协议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雨润食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及举示的《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会议纪要》中虽然体现了目前案外人雨润集团存在的经营风险及当地有关部门给予的帮扶,但在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变更案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未对本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达成合意的情形下,雨润食品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雨润食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雨润食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华审 判 员  骆 电审 判 员  张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侯 望书 记 员  黄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