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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法定代表人:刘岩,该公司总经理。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由富锦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刘彦君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元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