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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建、陈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陈风梅,魏守全,姜善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风梅,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魏守全,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审被告:姜善玉,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上诉人李建因与被上诉人陈风梅,原审被告魏守全、姜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1262号之五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风梅从未向李建履行过实际付款义务,故李建不存在向其还款的责任,进而也就不存在一审裁定认定的陈风梅是李建还款的接受一方,故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之一魏守全的住所地在天津市××区,且原告陈风梅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亦应以其住所地天津市××区为合同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李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