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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丁明喜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喜,夏继功,王丽强,谢佃华,岳文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2575号 原告:丁明喜,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新村乡中鲍村156号,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金坤,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新村乡郝庄村162号。 被告:夏继功,男,196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粮食局家属院,居民。 被告:王丽强,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粮食局家属院,居民。 被告:谢佃华,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公安局家属院,居民。 被告:岳文凤,女,1965年6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公安局家属院,居民。 原告丁明喜与被告夏继功、王丽强、谢佃华、岳文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明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丁明喜负担。 审判员  程幸乐 二0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杜薛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