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晋与被执行人杨珍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杨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晋,男,生于1976年6月11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珍,女,生于1966年12月24日,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晋与被执行人杨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扣留了被执行人杨珍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收入5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珍已将债务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珍在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收入55000元的扣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