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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209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2096章良学与潘森、潘玉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良学,潘森,潘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209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章良学,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户籍地句容市,现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潘森,男,1961年6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潘玉峰,男,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章良学与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潘玉峰所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延伸段明豪华庭17幢401室房产,后经依法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案外人吴贤美于2017年2月7日竞得上述房产。因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章良学经参与分配受偿债权154336元。目前,本案共执行到位案款204336元,余款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潘森在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60500股(股金证号:00000067),系轮候查封,且该股权已经另案处理。申请人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潘森、潘玉峰在句容市友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本院留置送达保全裁定后,第三人句容市友达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对该债权予以认可,能实际执行。经查,两被执行人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