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钟庆明与林雪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明,林雪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365号原告钟庆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何元添,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被告一林雪欢,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梁伟平,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龙飞。委托代理人廖志华,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庆明诉被告林雪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温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杏芸书 记 员 朱雪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