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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易楠与张玉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易楠,张玉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041号原告:牛易楠,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张玉丹,女,汉族,1991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牛易楠诉被告张玉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牛易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易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牛易楠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