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易楠与张玉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易楠,张玉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041号原告:牛易楠,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张玉丹,女,汉族,1991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原告牛易楠诉被告张玉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原告牛易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牛易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牛易楠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