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文学与张志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学,张志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769号原告:刘文学,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志奇,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学诉被告张志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吉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