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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柳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6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昕,女,1982年7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2016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辩护人董亚南,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仉慧云,天津誉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柳昕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7)津0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柳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柳昕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柳昕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柳昕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昕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怡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