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永祥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祥,男,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支公司。负责人:朱文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永祥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