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金林与周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林,周文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55号原告:周金林,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英(系周金林之妻),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周文明,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周金林与被告周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金林负担。审判员 夏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