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张几方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张几方,丁敏,彭宗仁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0324民督5号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住址罗平县文笔路69号。法定代表人:钱兆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云东,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信贷部主管,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几方,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丁敏,女,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彭宗仁,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称,2015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张几方、丁敏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申请人借款8万元,期限18个月,贷款年利率16.8%。被申请人彭宗仁对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现借款已经到期,截至2017年5月15日,张几方、丁敏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5003.77元、利息2175.29元。要求被申请人张几方、丁敏、彭宗仁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3.77元、利息2175.29元,并按照年利率16.8%支付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几方、丁敏、彭宗仁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借款本金5003.77元、利息2175.29元,并按照年利率16.8%支付从2017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申请费100元,予以免交。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