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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冠海与梅山付、周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冠海,梅山付,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冠海,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梅山付,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周云,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李冠海申请执行梅山付、周云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协助单位查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