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4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周剑,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西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计487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