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莫李春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5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李春,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系深圳市奥基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许义娜,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李春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莫李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扣押在案的手机2部、台式电脑主机7台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涉案税款,由追缴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李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王晓文审判员 刘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