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顾培德、顾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顾培德,顾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988号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顾培德,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顾炳华,男,196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顾培德、顾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顾培德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