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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顾培德、顾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顾培德,顾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988号原告张建国,男,1971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顾培德,男,1984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顾炳华,男,196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顾培德、顾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培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顾培德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