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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季增禄诉被告房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增禄,房殿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031号原告季增禄,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房殿成,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季增禄诉被告房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增禄及被告房殿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增禄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房殿成在他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季增禄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被告房殿成欠款的事实。被告房殿成辩称,借款属实,借款的金额和时间都对,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房殿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月17日,被告房殿成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12‰,被告房殿成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被告房殿成至今未给付原告季增禄。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房殿成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季增禄出具借据,因此,原、被告双方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给原告。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殿成给付原告季增禄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1月17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房殿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