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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以兵与鲁飞、菅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以兵,鲁飞,菅爱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604号之一原告:张以兵,住邹平县。被告:鲁飞,住邹平县。被告:菅爱英,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以兵与被告鲁飞、菅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兵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飞、菅爱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以兵撤回对被告鲁飞、菅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张以兵负担。审判员  祁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翠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