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张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张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刘亚干,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被执行人张羚,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8执2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峰审判员 刘勇贵审判员 马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