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炎宏陶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炎宏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598号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凤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642032-7。法定代表人:陈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煦雨,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炎宏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南环路天桥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717359539K。法定代表人:苏锡炎,该公司经理。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炎宏陶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泉州市计量所无法对涉案鉴定项目进行鉴定,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计950元,由原告国网福建德化县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奇 微人民陪审员 徐 树 东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静 韵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