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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士马与瓜州县新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士马,瓜州县新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民初907号原告:吴士马,男,住甘肃省瓜州。被告:瓜州县新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平,总经理。原告吴士马与被告瓜州县新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吴士马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士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吴士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春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