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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1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德刚,男,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刚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1126民初8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德刚名下21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将款项给付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王德刚名下银行帐户存款21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