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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达楞巴雅尔合同纠纷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楞巴雅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68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余强,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达楞巴雅尔,男,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达楞巴雅尔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