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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董玉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6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玉文,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深圳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贾瑷宁,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兴龙、代理检察员张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文及其辩护人贾瑷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玉文以能买到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的低价“集资房”和车位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毕某(家住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钱款,共计686500元人民币。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董玉文以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共计268000元人民币。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董玉文以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购房款人民币162300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董玉文以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购房款人民币519474元。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胡某买车款人民币371000,后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65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623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董玉文以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410000元人民币(其中多次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的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后被告人董玉文退还给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110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能买到法院拍卖的房子、汽车以及编造各种理由借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55200元。2016年4月末,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认识“一汽汽研”的张某(虚构)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薛某买车款人民币19.6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买车款人民币11.3万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09000元。2016年4月末,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王某买车款人民币172000元,后被告人董玉文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2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董玉文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董玉文犯诈骗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玉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玉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诈骗的部分金额有异议。辩护人意见:对被害人毕某的数额有异议,该笔钱款里包括一台车钱,应该扣除车款,被害人张某的数额有350874元是装修款,应该去除,被害人胡某的应为106000元,任某的数额应为92328元,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要求返款被告人也积极返款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家里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买到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的低价“集资房”和车位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毕某(家住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小区)钱款,共计人民币686500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钟某共计人民币268000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购房款人民币162300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购房款人民币350874元。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胡某买车款人民币371000,后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65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060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购房款410000元人民币(其中多次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的中国建设银行汇款),后被告人董玉文退还给被害人任某人民币300000元,诈骗所得赃款110000元人民币。2016年1月至6月,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能买到法院拍卖的房子、汽车以及编造各种理由借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于某人民币155200元。2016年4月末,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认识“一汽汽研”的张某(虚构)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薛某买车款人民币19.6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买车款人民币11.3万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309000元。2016年4月末,被告人董玉文谎称能买到低价的试验车,诈骗被害人王某买车款人民币172000元,后被告人董玉文退还给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2000元,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董玉文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董玉文虚构能购买到低价的长春市供热集团公司“集资房”,诈骗被害人张某购房款人民币350874元。其被告人董玉文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人民币168600元应予扣除。被告人董玉文诈骗被害人胡某买车款人民币371000,后被告人退还给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65000元,诈骗所得赃款应为10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董玉文,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资格。2.公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及长春市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受案时间。3.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李某拨打110报警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董玉文移送到二道区分局刑警大队,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董玉文对其以虚构能买到一汽实验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30余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4.公安机关提供的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我单位(长春市)在东天光路与北十条交汇处有一运输公司,1992年在运输公司外部建过一个倒班宿舍,2007年该宿舍被拆迁2009年8月该宿舍的职工全部回迁完毕,当时无董玉文、葛晨的房子和房号。之后我单位再无拆迁和单位回迁房的情况,我单位也一直没有集资建房的行为,至于伦敦公园跟我单位无任何关系,另董玉文是我单位正式职工,是运输公司的司机。5.公安机关提供的收条证实:被告人董玉文给被害人毕某(686500元)、任某(410000元)、钟某(268000元)、杨某(162300元)出具收取钱款的凭证。6.公安机关提供的银行流水凭证、存款凭证证实:被害人薛某:董玉文建行卡9702;2016年4月25日存入11.3万、4万;2016年5月6日,汇款4.3万;被害人李某:2016年4月26日,存款凭证11.3万;被害人毕某:2016年5月19日存9700元、5000元、1万元、9900元、400元、1万元、1万元、1万元、1万元。2015年7月18日,通过宫艳青给董玉文8082建行卡存款5万2016年5月21日,通过宫艳青给董转账1万;被害人张某:董8082建行卡2015年6月10日,给存款32260元、20150612存款8614元、20150615存款4万元、20140416存款4万,通过柳某给董20141125存600、20141210存款7万、20150527存款8万;被害人任某:董9702建行卡20151103存款8万、20151130存款10万、20151030存款89328元、20151203存款10万8千元、20151028存款3万;被害人钟某:董8082建行卡,20130714存款8万;被害人王某:董2751账户工商:20141112存款3万、20141113存款2万、5万、5万、2万2千;被害人胡某:给董8082建行卡20150908存款5万、20150826存款38000元、20150802存款3万、20150806存款1万、20150805存款1万;被害人杨某:收条;被害人于某:给董9702建行卡20160518存款3000元、20160513存款2000元、20160518存款5500元、20160523存款1000元、20160503存款4100元、20160503存款1万、20160504存款9000元、6000元、20160421存款4300/20160425存款3000元、20160425存款2900元、20160429存款4千、1万、7千。(二)证人证言证人薛某2证言证实:我来配合薛某和李某报案的,我姐姐薛某和我女朋友李某被诈骗了,李某在二道区天富家园的建设银行,薛某在建设街的建设银行和富安街与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汇的钱。2016年04月24日和26日的事情,是一个叫董玉文的人通过我对薛某和李某进行诈骗,董玉文是我战友甄某的妹夫,在2016年4月24日,是我就赶到东环城路的锦绣东方小区门口(东门)看一下那个位置,交谈过程中董玉文说到能在一汽的汽研弄出来试验车,价钱很低价,款也很好,目前就有一台迈腾车刚下来,有170公里的读数,外部没有明显伤痕,是2015年的新款车,配置是豪华版的,因为需要排号,所以要求当天下午2点之前就要将购车款11.3万元全都交上去,我想到我姐需要车辆,就把这个消息告诉她,我姐就在单位开出了支票将钱汇给了董玉文,不久我姐和外甥一起来到锦绣东方小区找到我们,没过多久董玉文又接到一个电话说还有一台速腾试验车也下来了,要求先交付4万元订车费,2-3天后两台车一起下来,就这样我姐和我外甥王卓又去了富安街和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将4万元订车款汇给了董玉文,2016年4月26日董玉文又给我打来电话说还有一台迈腾试验车也下来了,也是要求汇款11.3万元全车款,我就想到我女朋友李某,于是我们就在东盛大街天富家园的建设银行将11.3万元购车款汇给董玉文,可是待了几天不见信息,我就给董玉文打电话,他说那台速腾试验车也要付齐全款,他通知我姐后,我姐又将速腾车的尾款4.3万元汇给董玉文,董玉文为了让我们相信他,又将(在汽研工作)张某的电话告诉我们,之后再三催促徐某称我姐的两台车已经排上号了分别是19号和21号,可是再也没有消息了,经过数天之后,我要求退回全部车款,张某也说去汽研开支票了,但是现在一直没有收到钱款,也是通过我战友甄某才知道董玉文与他妹妹早两年前就离婚了,我就带着姐姐和女友报案的。董玉文,男,40岁左右,身高在172左右,肤色较黑,身体微胖,圆脸型。短头发,带一副眼镜,本地口音,手机号码,1330430****,工作单位不详,据说住在锦绣东方小区,具体位置不详,建设银行卡号是:6236680940000009702。(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薛某陈述笔录证实:2016年04月24日,董玉文说他说能够买到一汽汽研的试验车,并且手续齐全,2-3天就能下来一台试验用的迈腾车,而且没有明显外伤,有170公里的行程数,是2015年的新款车,配置是豪华版的,价钱是11.3万,要求当天下午2点前把钱交上去,就办理手续,大约在2-3天就能提车,还有一台速腾车情况也是一样的。当天我在二道区富安街与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用支票给董玉文汇过去的,是11.3万元整,又在富安街与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再次汇给董玉文4万元整。董玉文是通过我弟弟薛某2认识的,以前根本不认识他。2016年04月24日,我弟弟薛某2给我打来电话说“他战友甄某的妹夫董玉文能在一汽汽研弄到正在出售的试验车”,我说有什么车啊,薛某2说“有一台试验车的迈腾车价钱比较合适11.3万元,且车况还不错”,我说啥时候提车啊,薛某2说“董玉文告诉他的最多2-3天就能做完手续提车了,但是要马上把钱给人家汇过去”,我问这人可靠吗?薛某2说因为战友的关系很好,董玉文也总找他办事,应该没有问题的,因为要“排号”钱要的很急,说是当天下午2点之前必须把钱汇过去,我就到单位开的支票把钱就给董玉文汇过去了,还有我的身份证也通过微信给我弟弟发过去了,当我把钱汇过去以后,我还和儿子王卓去锦绣东方小区见到了我弟弟和董玉文,因为当时董玉文正是在求我弟弟办事,我就没多想,后来还听说又要出来一台速腾车,我就用我儿子王卓的身份证定了那台速腾车,要先付一半的车费4万元(全价8.3万元),我就和我儿子王卓到二道区富安街与公平路交汇的建设银行把4万元的订车费汇给董玉文了,可是过去几天这两台车根本没有音讯,我就给董玉文打电话,他说那台速腾车也要下来了,要求把尾款也交上去,我就再次给董玉文汇过去4.3万元,经过多次催促,到现在一台车也没有。我找过董玉文很多次了,董玉文总是说有车的或者有事耽搁了为借口,一推再推,甚至都说到排号的事,曾经有一天还说我的那两台车车排的号是第19和21的次序,到后来还是没有着落,直到我弟弟薛某2找到他战友甄某后得知,董玉文已于两年前就与她妹妹甄玉离婚了,我就来报案了。董玉文的讲述是有一个叫徐某的人,购车款给了这个人了。我不认识也没有见过这个徐某,就是听董玉文说的徐某在一汽汽研工作,他们是关系很好,这些事都是徐某给他办的,这些购车款也都要汇给徐某后,才能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董玉文给我徐某的电话,我也多次与徐某联系过,就在昨天那个徐某还说在汽研把支票开出来给我汇过来了,可是根本没有银行信息反馈。董玉文,男,40岁左右,身高在172左右,肤色较黑,身体微胖,圆脸型。短头发,带一副眼镜,本地口音,手机号码,1330430****,工作单位不详,据说住在锦绣东方小区,具体位置不详,建设银行卡号是:6236680940000009702。2.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证实:我要报案,2016年04月26日的事情,在二道区天富家园的建设银行,一个叫董玉文的人诈骗我的,他说能够买到一汽汽研的试验车,并且手续齐全。董玉文说2-3天就能下来一台试验用的迈腾车,而且没有明显外伤,有170公里的行程数,是2015年的新款车,配置是豪华版的,价钱是11.3万,要求当天下午2点前把钱交上去,就办理手续,大约2-3天就能提车。我是通过我男朋友薛某2认识的董玉文,以前根本不认识。2016年04月26日,我男朋友薛某2给我电话说“他战友甄某的妹夫董玉文能在一汽汽研弄到正在售出的试验车”,我说有什么车啊,薛某2说“有一台试验的迈腾车价钱比较合适11.3万元,且车况还不错”,我说啥时候提车啊,薛某2说“董玉文告诉他的最多2-3天就能做完手续提车了,但是要马上把钱给人家汇过去”,我问这人可靠吗,薛某2说因为战友的关系很好,董玉文也总找他办事,应该没有问题的,于是我就找到薛某2一起在天富家园的建设银行把钱给董玉文汇过去了。我找过很多次董玉文,董玉文以说有车的或者有事耽搁了为了借口,一推再推,一直至我男朋友找到他战友甄某得知,董玉文已于两年前就与她妹妹甄玉离婚了,我就来报案了。董玉文说有一个叫徐某的人,根据董玉文的讲述他将购车款给了这个人。我不认识也没有见到过这个徐某,就是听董玉文说的徐某在一汽汽研工作,他们是关系很好,这些事都是徐某给他办的,这些购车款也都要汇给徐某后,才能办理车辆购置手续的。董玉文,男,40岁左右,身高在172左右,肤色较黑,身体微胖,圆脸型。短头发,带一副眼镜,本地口音,手机号码:1330430****,工作单位不详,据说住在锦绣东方小区,具体位置不详,建设银行卡号是:6236680940000009702.3.被害人毕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听说董玉文因为诈骗带到二道分局了,我也要告他诈骗。有一天我听我朋友周方君和董玉文聊天,董玉文说在伦敦公园小区有他们单位的集资房,董玉文说他买能低价,因为他们公司在北十条的员工宿舍被占地了,把伦敦公园小区的部分房子分给员工当回迁楼,我能让你享受员工待遇,每平方米2300多元,和其他公司员工一起抓阄分房子,我看我朋友周方君让董玉文帮买,我也让董玉文帮我买,就这样在2008年7月份左右我先后给他68.65万元,我买了2套住宅和一个车位,还有一个门市,一套160平方米和一套90平方米的住宅,门市只付了3万定金,并且董玉文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条,直到现在房子也没下来,我找他退钱,他一直推脱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退钱。第一次,2008年7月份左右在重庆路卓展门口给他3.5万元现金,第二次,2009年给了他5.5万元现金,时间和地点记不清楚了,还分多次给他的现金共计现金人民币41.5万元,不过,有三次是给他直接存在银行卡里的,第一次是通过我小舅子宫艳青给董玉文建设银行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里转了13.5万元,我小舅子宫艳青是浦发银行的卡,卡号是6217933100192994,还有一个建设银行的卡,卡号是6217000940014138821,第二次,我在中东瑞家的建设银行给他建设银行卡号6236680940000009702的卡里存了7.5万元现金,第三次也是我小舅子宫艳青给董玉文建设银行卡号6236680940000009702里存了1万元,上述时间和地点我记不清了,不过银行交易记录有记载。和董玉文之间签过购房合同,但不是正规的购房合同,但有热力公司的公章,我能将购房合同提供给公安机关。4.被害人张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来报案了,我被骗了,我朋友董玉文说能帮我买低价的集资房,我就把房款给他了,直到现在房子也没给我买成,钱也不给我了,还有我给他装修的钱和我借给他的钱都不给我了。2014年04月份至2016年06月份分好多次以各种理由管我要钱,董玉文骗了519474元人民币。2014年04月16日,董玉文向我借了40000元人民币,说是过几天就给我,让我把钱打到叫柳某的账户上(账号:4340610940498980,建行),到了2014年06月份董玉文帮我买房时,说是把这40000元人民币充当到房款里,我就同意了,2014年06月份,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董玉文说帮我买他们内部的集资房,我给了他30000元人民币现金,当时是在他单位长热集团门口我的车里给的,2014年12月10日,董玉文问我要不要买车库,70000元人民币一个,我说那就买一个,我就用手机银行给他转了70000元人民币,收款账户是董玉文,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建设银行的;2015年05月27日,董玉文让我补交房款80000元人民币,我用手机银行给他转了80000元人民币,收款账户是董玉文,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建设银行的,2015年06月10日,董玉文让我交房子的契税,契税是32260元人民币,我用手机银行给他转了32260元人民币,收款人是董玉文,卡号:62170009400035180882,建设银行;2015年06月12日,董玉文又让我交车库的契税,契税是8614元人民币,我又用手机银行给他转了8614元人民币,收款账户是董玉文,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建设银行的;2015年06月15日,董玉文跟我说让我再交点房款,我问他多少,他说交40000元人民币,我就用手机银行又给他转了40000元人民币,收款账户是董玉文,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建设银行;还有在2014年初,我给他装修的装修费50000元人民币和借给他的18000元人民币现金;以上共计519474元人民币,直到前段时间董玉文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我才明白,我的这些钱都被他骗了。总共向董玉文汇款350874元,另外还欠我装修钱168600元。董玉文,男,身份证号:220104197406234717,电话:1330430****,家住锦绣东方小区65栋2门204室。当时是以长热集团员工的名义和长热集团签的购房合同,一式两份,但是签完后两份合同都让董玉文拿走了,在2016年07月份,我去长热集团找合同上的法人代表董光玉咨询,董光玉说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5.被害人任某陈述笔录证实:我听说董玉文因为诈骗被带到二道分局了,我也要告他诈骗,我想买长新街与团山街交汇处的伦敦公园,经过打听说这个小区有几套低价的房子,归长春热力公司运输公司管,然后我就通过我朋友赵斌和张某联系到这个运输公司的员工董玉文,董玉文说他买能低价,因为他们公司在北十条的员工宿舍被占地了,把伦敦小区的部分房子分给员工当回迁楼,我能让你享受员工待遇,每平方米3000元,和其他公司员工一起抓阄分房子,就这样在2015年10月份左右我先后给他汇过去40余万元,为总房款的60%,我买了2套住宅和一个车位,一套90平方米的和一套64平方米的,他答应我45天下房,并且董玉文给我出具了一个收条,直到现在房子也没有下来,我们就找他退款,在这期间他陆续给我退回了30余万,还差10万元没有退回来。第一次给他汇了3万元,第二次汇了9万元,第三次汇了18万元,第四次给他汇了11万元,具体时间和钱数我有点记不清楚,但银行交易记录上都有记载。第一次在景阳大路与万富街交汇处的建设银行,剩余三次都是在公平路与东盛大街交汇处的建设银行汇的。董玉文建设银行卡号是6236680940000009702,我建设卡号是6217000940013167144。他分好多次往我的银行卡里汇了6万余万,具体记不清楚了,但银行交易有记录有记载,最后一次,2016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董玉文家小区锦绣东方附近董玉文给我24万元现金,从那以后他就一直推脱还钱的日期,答应今天给钱,然后听说他被带到二道分局了。伦敦公园的房子有没有热力公司的回迁楼,这个我不清楚,只是听董玉文说的是他们公司的回迁楼,但我后期去热力公司汽车队问过这个房子的事,汽车队的赵书记说没有这事,小区物业也说没有这个事。和董玉文之间签过购房合同,但不是正规的购房合同,而且合同没有给我们,他说这个合同得让领导签字办手续,然后才能签正式的合6.被害人钟某陈述笔录证实:我被骗了,被董玉文骗了,董玉文是长春市供热公司的员工,我是通过我的同事(毕某)认识的。董玉文身份证号:220104197406234717,电话1330430****。董玉文骗了我268000元人民币。2009年我经同事(毕某)介绍,认识的董玉文,那个时候我给董玉文家装修,画图纸,之后在聊天的过程中,毕某就告诉我称董玉文是长春市供热公司员工,说有员工集资房,地点在长新街与团山路交汇,问我买不买,于是我就问董玉文:“每平方米价格多少钱”,董玉文就告诉我说:“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最多不会超过2500元,但是如果要购买集资房,必须交35000元定金”。当时我也没有立即答应他说购买这个集资房,我就开车去看了看那个地址,当时确实有片空地,而且地理位置也不错,我觉得行,所以我回来后就和毕某说了这个买房的事,在2010年3月份左右,我就把35000元交给了我同事毕某,告诉他“我决定买这个集资房了,让毕某把35000元定金交给董玉文”,过了第二天,我、毕某、董玉文三人就见面了,又谈起了这个购房的事,董玉文确定这个35000元定金他收到了,董玉文告诉我说“最早2012年年底交房,最迟也不会超过2014年”。而后我又分别在2012年10月份左右萧山街附近给董83000元,在2013年7月左右在恒大御景附近给董玉文建设银行(卡号:6217000940003518082)汇款80000元人民币,另外给10000元现金,共计90000元人民币,在2014年9月份左右恒大御景附近给董玉文现金60000元人民币,共计给董玉文268000元人民币,这期间我多次给董玉文打电话问这个集资房到底什么时间能交房,董玉文总是推诿我说:“这个集资房还差几个手续没下来,就一直让我等。”在2016年6月21日,我朋友(杨某)接到二道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电话,他称董玉文已经被刑事拘留了,我朋友杨某立刻给我打电话说了这个事,我当时就去二道分局刑警大队了,做了份笔录。于是在6月22日我去了趟长春市供热公司问问到底有没有这个集资房的事,我问的是长春市供热公司的领导(董光玉),他称:“董玉文确实是长春市供热公司的员工,但是根本没有这个集资房的事。”于是我就在6月23日来幸富派出所报案了。毕某是我的同事,杨某是我一个普通朋友,董光玉是长春市供热公司的领导,他们三个人和董玉文有没有合作我不清楚。7.被害人王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来报案,我被骗了,2014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于抒歆跟我说,可以通过他的一个亲戚买到大众迈腾轿车的试验车,比市场价低10万左右,问我要不要,我说要,然后于抒歆告诉我,直接给她的亲戚董玉文打款就可以了,我在2014年11月12日和2014年11月13日分两天一共给董玉文打了172000元人民币,打完款以后我就给董玉文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可以提车,他说一个月左右,之后到了一个月,还是没有提到车,董玉文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等到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看车可能提不出来了,就跟董玉文说,车我不要了,你把钱还给我,他同意了,并在2015年5月7日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并承诺近期还我钱,之后我就经常给董玉文打电话,让对方还我钱,在2015年7、8月份的一天,董玉文说他那里到了一部分钱款,先还给我一部分,然后他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了我102000元人民币,之后董玉文也没有还过我钱,等到2016年6月22日,我打董玉文电话联系不上他了,通过朋友查了一下,董玉文被二道分局给抓起来了,因为当时也是通过比较好的朋友于抒歆介绍的。我在红旗街欧亚商都一楼的工商银行柜台给他打过钱,还有就是通过网银,网银转账的时候我们在欧亚商都9楼科技城。一共给对方打了172000元人民币,分五次打的,第一次是2014年11月12日,通过红旗街欧亚商都一楼的工商银行柜台汇款,汇了200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4年11月12日通过网银转账给对方汇了30000元人民币,第三次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对方汇了50000元人民币,第四次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对方汇了50000元人民币,第五次是通过网银转账给对方汇了22000元人民币,董玉文的卡号是6215594200000032751。8.被害人胡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是长春市供热集团的员工,我被骗了,我来报警立案。董玉文把我骗了,董玉文,男,身份证号为220104197406234717,是我同事,以能买一汽试验车的名义骗我的。我和董玉文平常关系挺好的,我知道他有好几辆车,在唠嗑中他告诉我他能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一汽的试验车,我也相信他了,然后我陆续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通过现金交到董玉文手中或者以ATM机汇款的方式转账给董玉文提供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940003518082,共计371000元,等了大概一个月,董玉文也没给车,一直说等着,我看车没交到我手里,我就开始向他要购车款,陆陆续续共返还给我265000元,还差106000元,我向董玉文要,董玉文说给我但是也没给我,直到今年7月初,我知道董玉文被抓了之后,我就找到办案单位二道区刑警大队去了,办案民警给我做完笔录后告诉我让我来交钱最多的地方(宽城区兴业街派出所辖区)报警立案,然后我就来了。2015年08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分别在宽城区长新街与亚泰大街交汇中国建设银行多次给董玉文现金汇款共20万左右(具体钱数记不清了),在绿园区青年路车厂西门中国建设银行内一次转账给董玉文8万元整,在二道区公平路与东盛大街交汇董玉文的住处一次给了他现金9万元整。9.被害人杨某陈述笔录证实:我朋友打电话说董玉文被二道分局刑警大队抓走了,听说后就来到二道分局说明董玉文骗我的情况。2014年9月份左右,张某告诉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在单位能买到低价的房子,问我买不买,我说可以,就同意买了。到2014年9月24日张某打电话说,你要是想买房子,今天就要交一部分钱,到了中午就给一个叫董玉文的卡号6127000940003158082汇25万元,但是没有汇过去,张某又给发了一个卡号6212264200000386310,我就把5万元钱汇过去了,是在自由大路东环城路的工商银行汇的,大约过一两个月左右,张某又打电话说又要交一部分钱,然后我和我爱人还有张某一起在卫星路的一个建设银行又给董玉文汇了7万钱,大概在2014年年末或2015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告诉我,董玉文说能入住了,要交入住费,又让我交给董玉文1.53万元钱,又到2015年秋后张某告诉说现在必须交上你的60%的房款,我又交给董玉文2.7万元钱现金,我一共给董玉文16.23万元钱。我让董玉文买90平方米的房子,每平米是3000元钱,董玉文告诉我了,是在宽城区新城街与团山街交汇的伦敦公园小区。和董玉文签过购房合同,是不正规的,而且签完后,董玉文没有给我,他又说这个合同要让领导签字后才能办手续。董玉文告诉我说伦敦公园小区以前是单位的宿舍,现在拆迁了,伦敦公园小区有他们单位的4栋拆迁楼。10.被害人于某陈述笔录证实:我被骗了,来公安机关报案,我的一个朋友叫做董玉文,从2016年1月份到5月23日之间,骗了我十五万五千二百元。2016年1月末左右,董玉文称他打官司需要钱,向我借了6000元,然后我就用微信转账给董玉文了,4月20日董玉文说检察院需要办什么手续需要钱,然后向我借1万1千元,这笔钱是我通过支付宝转给董玉文的,之后董玉文跟我说他的官司对方败诉了,对方抵押了房子,价格很低,劝我拍下来,让我出了6万,之后董玉文还让我把我的身份证照片发给他,之后还给了我一个自称是负责董玉文案件的律师的电话,还告诉我在律师需要我身份证的时候,把身份证给律师,那个律师自称叫做史某,在董玉文的劝说下我在4月21日先给他账户打了4300元,之后在4月22日我又借钱给董玉文支付宝转了19000元,4月25日,我通过支付宝给董玉文转账了1100元,给董玉文的银行户头打了5900元,5月3日,我又向董玉文银行户头存了1万4100元,存完这些钱之后董玉文就跟我说等房子过户的时候通知我,之后那个自称是律师的史某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需要1万5千元保证金,同时还需要我身份证原件,5月4日我凑钱把钱到了董玉文的账户里,之后董玉文就找到我把我的身份证原件拿走了,5月6日董玉文又称还有一辆对方宝马牌的抵押车让我拍,需要10万多,我没钱,董玉文让我找我朋友拍,我朋友没拍,董玉文转而向我借了4万5千元,然后我就先通过网银转给了董玉文2万元,又通过支付宝转给他1万元,5月7日通过银行向他账户存了5000元,5月10日又往他银行内存了1万元,5月11日,我跟董玉文说我借给他的1万元是公款,现在要用,董玉文就先给我打了6000元,5月12日董玉文又说需要2万元钱开通账户,当时我没多少钱,董玉文就先向我借3000元,我就通过支付宝转给他了,5月13日,他说开通账户后有个罚款,向我借了4100元钱,我通过银行转给董玉文呢2000元,又通过支付宝转他2100元,5月18日,董玉文又称需要9300元让我帮凑齐,最后我通过银行给他存了。5月23日,董玉文和银行打起来,让我帮忙凑2400元,我通过银行给他打了1500元,微信转账给他转了900元,6月22日之后我再联系董玉文就联系不上了,他电话就关机。给董玉文转钱第一次用微信转账给了他6000,地点是市二院三楼住院部通过微信转账给的,第二次是在我单位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与珠海路交汇处尊誉东方物业用支付宝转了1万1千元,第三次我在单位尊誉东方物业用支付宝转的1万9千元,第四次我用支付宝转账了1100元,在大马路鞋城附近建行给董玉文存了5900元,第五次,还在大马路鞋城附近建行存了14100元,第六次还是在大马路鞋城附近建行存了5000元,第七次我们在家里用网银转了2万,我从单位往家走的时候用支付宝转了1万,第八次我在家用支付宝给董玉文转了5000元,第九次大马路鞋城附近给董玉文存了1万,第十次我用支付宝给他转了3000元,第十一次我在东盛路附近建行转了2000元,支付宝转了2100元,第十二次在中东大市场附近建行给他转存了9300元,第十三次,在中东附近建设银行给董玉文转了1500元,之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董玉文转了900元。(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玉文的供述笔录证实:2016年6月21日下午14时左右,别人举报我诈骗,打110后民警把我送到公安局的,我朋友薛某2的妻子李某,还有他的外甥举报我诈骗,我前一阵和薛某2说能买到一汽试验车,两台迈腾车,一台速腾车,李某和薛某2的外甥先后往我的建设银行卡里汇了30.9万元人民币,车没买到,钱让我自己用了。现在还没还上他的钱。2016年4月末左右具体日期记不清了,张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要不要迈腾车2.0T豪华版、速腾车1.4T的,都是一汽实验车,他说迈腾车11.3万元人民币,速腾车8.3万元人民币,张某给我打电话时薛某2也在,然后我就把这事和薛某2说了,薛某2说他要一台迈腾车,和一台速腾车,我跟薛某2说要买车就这几天,得先交钱,然后才可以下订单,过了两三天我给薛某2打电话让他把钱汇过来,要下订单了,我把我的银行卡号发给薛某2手机里,他要买车的11.3万元汇过来了,过了1个小时左右又汇过了4万元是速腾车钱,汇完钱的第二天我给薛某2打电话,我和他说还有一台迈腾问他要不要,薛某2说要,我告诉他迈腾车还是11.3万元,我和薛某2说要是买这台车迈腾车也得先交钱,再下单,第二天薛某2还是往我的建行卡里汇了一个11.3万,剩下买速腾车4.3万说等提车的时候再汇过来,过了6、7天我给薛某2打电话我说你把速腾车剩下的4.3万元尾款汇过来吧,马上要提车了,然后他又往建行卡里汇了4.3万元。李某要买的迈腾车,薛某2的外甥要买一台迈腾和一台速腾,和薛某2说过交完钱大约10天左右可以提车,现李某买的迈腾车,薛某2的外甥买的迈腾车和速腾车没提车,他们给我汇过来的30.9万元钱都让我自己用了,我没办买车这个事。薛某2问过我,我说手续没办完呢,我找各种理由推脱薛某2,也没和薛某2说买车的钱让我自己用了。我和他说找我一个朋友叫张某,是在一汽汽研上班的,我也把张某的联系方式告诉薛某2了,是1502947****。没有张某这个人,是我编造张某这个人,编造能买试验车这个事。因为我欠别人钱,别人管我要,我才想出这么个事骗薛某2钱。骗的钱一部分让我自己消费了,一部分都让我还账了,还有我在一个租车行租了不少车,付了租车钱。我的银行卡有流水证明,查我的银行卡就能查出来,我都是通过银行卡走的钱,钱都存到我的建行卡里了(尾号9702),卡号我记不全了。我看了我银行流水,进来钱当天,我转给我母亲翟某1万元,转给董某5万元,这五万元是我在他那的租车费用,转给刘某2.5万元还账了,转给张某1万元是办事的好处费,转给任某1万元还账了,我自己支取了2795元用作生活费了,然后在当天薛某2姐姐薛某又给我存入了4万元,当天我转完钱后,我给客宪东5500元还账了,转给柳某3000元还账了,转给史铁2万元办事钱,转给牟某3000元还账,自己消费了3100元,还有5000元我玩网络游戏消费了,2016年4月26日李某给我的银行账户汇了11.3万元买车钱,收到钱后我把钱转给任某1万元还账了,转给董某1万元租车费,转给柳某3万还账了,转给王某1万元买东西钱,转给张某6000元还账了,我自己消费了3100元,转给周晓畅1万元钱还账了,转给刘某1万元还账了,转给牟某2.19万元还账了。2016年5月06日薛某又把剩下的4.3万元买车钱转给我了,当天我把钱转给董某4.16万元还租车钱了。我自己租了7台车,其中两台奥迪A6L押给贷款公司了,押了19万元让我还账了,我自己开一台宝马车,另外三台是通过我办理的租车手续,实际是别人在用。我是在长春市供热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职业是司机,是给单位开车的。伦敦公园的房子,有一个开发局(具体我记不清是哪个开发公司)把长春市供热公司的宿舍给拆了,说给我们单位房子(具体给我们单位多少套,我不清楚)我不在那里住。也没有那的房子,后来开发商跑了,房子还在那里,他们给我们单位的房子,现在也没给,还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呢。伦敦公园的房子都盖完了,但现在都给封了。开始时伦敦花园的房子说是给我们单位,但现在没有。我是通过我们单位的葛晨要的号,然后向别人卖房子。我来之前他是主管生产的经理,我向葛晨要了三个号。我卖给别人七套房子,开发商在伦敦公园没有给我们单位或是我房子。是我们单位办公室通知我们的,可以集资买房。张某在我这里买了一个110平米的房子和一个车库(房子是伦敦公园的,车库是中海的)。2014年6月初,张某在长春供热集团门口给了我现金3万元,2014年6月份我欠张某9万元,我向张某要钱,他说没有,让我拿着钱充抵房款,2014年12月10日收了张某车库钱7万元,钱是打到我银行卡7万(6217000940003518082),2015年6月10日,12月分别汇了两笔,1笔是32260元,另一笔是8614元,也汇到我的卡上,2015年5月27日,张某又汇给我8万元,2015年6月15日,张某又汇给了我4万元,共计35087元。这些钱都让我消费了。卖给毕某两套住房。(一套90平、套160平)。一个车位还有一个门市,我总共收毕某686500,这些钱我做什么都有,都是我一个人消费了。我卖给杨某一套房子,面积我记不清楚,我收杨某的房款共计是162300元,我给她打过收条,钱也是我个人消费了。我和杨某签过一个房屋买卖协议,不是购房合同,我和杨某签的这个协议,不是购房合同。卖给钟某伦敦花园110平米的房子,收了钟某一共26.8万元,钱也都让我花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假的,是从开发商那拿来的。卖给任某房子我跟他说是伦敦花园的房子两套,一套是90平方米,一套是64平方米。按3000一平方米卖给他的,还有一个车位。我一共收了他44万多元,后来我给他返了35万元,现在还差9万多元。是差任某92328元,他的钱是这个账,我还向他付过利息,他和我说付的房款是抬的钱,我说那怎么办,我给你付吧,我还替他付了3万元的利息。我给胡某买车,我是给他买汽研中心的试验车,一辆迈腾(价值22万)一辆速腾(11.5万元),后来我又说有一台cc车钱交不上,让他给我汇了3.6万元,过了40天左右,他说不买了,我就给他退回一部分,现剩10.6万元没给他。事实上没有这些车我向王某卖车,说是卖给他一台迈腾,车和卖给胡某的事一样都是没有车。我差王某7万元。我答应给于某一套亚泰梧桐公馆的房子和车库,一共收了于某15万5千2百元(155200元),但房子现在没给人家,房子是我哥们王某莹的,不是我的。我想等房子在我朋友那整过来再说,但现在没有。卖给别人房子和车的钱多数都给我汇到我银行卡里,有给我现金的,但现金的少,我一共就有两张银行卡都是建设银行的,卡号那我记不清,有一张尾号是(8082)另外一张尾号是(9702)。他们都是大多数从银行给我转的钱,也有通过微信转的钱我微信名“钓鱼疯子”,我手机号两个分别1330430****和1502947****,卖房子的事没有别人参与。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玉文犯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诈骗被害人毕某人民币686500元其中有车款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并没有证据证实其诈骗款中包括有车款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诈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19474元其中包括装修款项人民币350874元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被害人张某在其陈述中说明其给被告人汇款共计金额为人民币350874元,另外被告人欠装修款人民币168600元,被告人欠其装修款系民事纠纷,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实,但其辩护数额有误应认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50874元,故本院予以采信辩护意见并予以纠正;关于辩护人认为诈骗被害人胡某车款人民币163200元,应结合本案证据,数额为人民币106000元,经庭审质证,其辩护意见有在案证据证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诈骗被害人任某购房款人民币110000元,应结合本案证据,数额为人民币92328元,经庭审质证,并没有相关证据佐证其辩护观点,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观点,经庭审,结合本案相关证据佐证被告人虚构事实,诈骗多起,且数额特别巨大,其犯罪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有在案的多次供述辩解笔录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董玉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玉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至2030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缴纳。)二、责令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686500元,赔偿被害人毕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268000元,赔偿被害人钟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62300元,赔偿被害人杨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350874元,赔偿张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06000元,赔偿被害人胡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10000元,赔偿被害人任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55200元,被害人于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96000元,赔偿被害人薛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113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追缴被告人董玉文诈骗款人民币7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迪逊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