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肖志梅与被执行人欧阳军胜、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梅,欧阳军胜,杜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肖志梅,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舜陵街道良坪村*组。被执行人欧阳军胜,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岭头村*组。被执行人杜黎明,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中和镇白田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志梅与被执行人欧阳军胜、杜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欧阳军胜、杜黎明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欧阳军胜、杜黎明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军胜、杜黎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贤顺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梅兰 关注公众号“”